2007年2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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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受工伤也需支付就业补助金
薛学

  如果受工伤的雇工为农业户口,公司是否需要为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金华武义的一家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诉到法院,以受工伤的雇工为农业户口为由要求确认不予支付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诉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于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朱某是武义县白姆乡一农民。2006年2月到5月期间,朱某在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保温杯车间当一名拉伸工。2006年5月10日上午,朱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右手无名指被油压机压伤。公司当即派车将朱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为朱某支付了2000多元医疗费。然而当朱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时,公司却没有了任何表示。
  为争取自己的工伤补偿待遇,朱某于2006年11月16日向武义县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因调解不成,仲裁部门于次月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837元。
  2006年12月30日,公司不服仲裁决定,以朱某为被告诉至法院。公司方认为,朱某是农村户口的临时工,在农村有生产资料,不存在就业和失业问题,因此公司无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给朱某;另外,朱某在公司从事计件工作,拿过的最高月工资也只不过为800元,为此,朱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按照朱某在公司的实际月收入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构成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朱某在该公司务工期间所实际领取的月工资均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上一年度该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来计算朱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故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政策链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